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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福建公务员法律常识之民法(五)

Tag: 法律常识 2012-02-02    来源: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2年福建春季公务员招考预计会在明年2月份左右启动。其中,法律常识是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大学生村官考试、招警考试、三支一扶考试、选调生考试等公职考试中的考查知识点之一。在此,福建公务员网(ww.fjgwy.org)特为广大考生归纳总结了以下重点,供考生复习参考。建议广大考生根据2012年福建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以及本站提供的练习和指导综合复习习,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依法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即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具体包括:因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实施的民事行为;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内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等。
  2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1)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这种行为事后经法定代理人承认,可为有效;
  (2)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指没有处分权而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事后经权利人承认,可为有效。
  (3)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承认,可为有效。
  (4)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行为。自己代理行为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双方代理行为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的民事行为。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为法律所禁止。但如果被代理人事后承认,可发生效力。
  (5)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债务人将所承担的债务转由他人承担,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才能有效。如果债务人转移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但事后得到债权人的承认,则债务转移行为有效。
  3?代理
  民法上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的行为。例如,甲委托乙代其购买某种物品,乙即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该种物品的买卖合同,由此而产生的合同权利义务,直接由甲承受。这里,甲是被代理人(又称“本人”),乙是代理人,丙是第三人(又称“相对人”)。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不同方式分为:
  (1)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2)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的指定而产生。例如,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及村民委员会等有权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也就是指定法定代理人。由于指定代理人的机关及代理权限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此,指定代理不过是法定代理的一种特殊类型。
  (3)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故又称为“意定代理”。
  4?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分为以下两种:
  (1)一般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又称普通诉讼时效,指由民法典统一加以规定,普遍适用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指由法律、法令、条例特别规定的,适用于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的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这就是说,诉讼时效的起算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权利受到侵害,二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
  但是,如果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超过二十年的,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诉讼时效的中止指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因而法律规定暂时停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待阻碍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又继续进行计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  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又重新开始计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起诉;请求;承认。
  5?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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