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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福建公务员法律常识之民法(四)

Tag: 福建公务员法律常识 2012-01-31    来源: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2年福建春季公务员招考预计会在明年2月份左右启动。其中,法律常识是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大学生村官考试、招警考试、三支一扶考试、选调生考试等公职考试中的考查知识点之一。在此,福建公务员网(ww.fjgwy.org)特为广大考生归纳总结了以下重点,供考生复习参考。建议广大考生根据2012年福建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以及本站提供的练习和指导综合复习,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 自然人的住所
  住所是自然人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场所。
  2 法人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构成要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独立财产;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动产与不动产
  不动产指土地及其定着物即固定并附着于土地的物,如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固定于土地的其他设施等。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如汽车、电视机、珠宝、图书等。
  4 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①民事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民法上的一个专门术语,指民事主体将其想要发生民事后果的内心意志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②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后果为要素。这里的民事后果是指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行为的这一特征由两个层次的内容所构成:
  第一,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以引起预期的民事后果为目的而自愿实施的行为。
  第二,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内容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
  (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指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所采用的具体方式。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四种:
  ①口头形式。
  ②书面形式。
  第一,一般书面形式。我国民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书面形式的要求不太严格,除具有正式文本的合同书之外,任何记载于书面文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都属于书面形式。此外,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络订立的合同(电子商务),也是一种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在格式上比较灵活,内容上可繁可简,是绝大多数较为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采取的方式。
  第二,特殊书面形式。
  公证形式。公证形式是指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法律行为,如经过公证的合同、经过公证的遗嘱等。
  鉴证形式。鉴证形式是指经过有关机构鉴证的书面民事法律行为,其通常仅适用于合同行为。
  见证形式。见证形式是指经过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证明的书面民事法律行为,如有见证人在场时设立的遗嘱。
  审核及登记形式。审核及登记形式是指经过行政主管机关审核批准或者登记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视听资料形式。
  视听资料形式是指采用录音、录像等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④默示形式。
  默示形式是极为特殊的进行意思表示的方式,分为以下两种:
  第一,作为的默示形式。作为的默示形式又叫“推定行为”,指以语言、文字以外的某种积极行为所进行的意思表示。
  第二,不作为的默示形式。不作为的默示形式又叫“沉默”,指当事人的沉默本身,在一定条件下被推定为进行了意思表示。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专指在法律上必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即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主要是其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民事行为,包括: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内容违反公共利益,损害公共秩序的民事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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