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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福建公务员法律常识之民法(三)

Tag: 福建公务员法律常识 2012-01-25    来源: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2年福建春季公务员招考预计会在明年2月份左右启动。其中,法律常识是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大学生村官考试、招警考试、三支一扶考试、选调生考试等公职考试中的考查知识点之一。在此,福建公务员网(ww.fjgwy.org)特为广大考生归纳总结了以下重点,供考生复习参考。建议广大考生根据2012年福建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以及本站提供的练习和指导综合复习,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独立地实施法律规定自然人有权实施的一切民事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外,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在我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年满十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对比较重要的民事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患痴呆症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此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等“纯法律上利益”的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需要参加重要的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事前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事后征得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不能参加任何民事活动。
  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十周岁的儿童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痴呆症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既不能自己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也不能经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实施民事行为,只能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不过,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的行为有效。
  2?监护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利益进行监督和保护。担任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监护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社会组织。作为监护对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
  (1)监护人的职责
  ①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保证被监护人有正常的物质生活条件,还应关心被监护人的智力发展及品德修养。
  ②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及参加民事诉讼。
  ③对被监护人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监护的设立方式
  ①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除此而外,经有关单位同意,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②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监护有两种情况:
  第一,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第二,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应另行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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