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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归纳(四)

Tag: 福建公务员法律常识 2011-12-31    来源: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2年福建春季公务员招考预计会在明年2月份左右启动。其中,法律常识是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大学生村官考试、招警考试、三支一扶考试、选调生考试等公职考试中的考查知识点之一。在此,福建公务员网(ww.fjgwy.org)特为广大考生归纳总结了以下重点,供考生复习参考。建议广大考生根据2012年福建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以及本站提供的练习和指导综合复习,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
  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1)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能够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事件主要有:
  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地震、台风、冰雹、洪水等)和意外事故(战争等)。
  ②时间的经过。一定时间的经过可以依法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发生。如根据时效制度的规定,时效期间的届满,可以使权利人的权利归于消灭。
  ③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人的出生导致该自然人人身权利的产生。自然人的死亡导致继承关系的产生,也可导致婚姻法律关系的消灭。
  (2)行为
  行为是民事主体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积极的活动(称为“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活动(称为“不作为”)。
  ①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法律仅凭行为所产生的一定事实而直接赋予其法律后果的行为。该行为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以及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质无关。其主要包括: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造成他人损失而获得利益。如甲的鸡跑入乙的鸡群,乙占有甲的鸡无法律上的根据。又如甲拾得乙丢失的钱包据为己有,等等。
  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并支出费用的行为。如当事人主动为邻人抢修房屋以避免倒塌并付出修理费用或遭受经济损失。
  除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行为之外,民事主体所进行的生产、创作、发明创造等活动,也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行为。
  ②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实施的、试图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其主要包括: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依法实施的旨在引起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为是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最主要的法律事实。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行为成立后,其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尚不确定,必须等待法律规定的事实的出现才能具有效力的民事行为。如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法定范围独立实施的行为,必须等待其法定代理人承认才能有效。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是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经当事人主张即可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这种民事行为经当事人请求变更后,即成为有效的民事行为;经当事人请求撤销,则发生无效的后果。如果当事人不在法定时间内提出撤销请求,该行为即确定地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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