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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归纳(三)

Tag: 福建公务员法律常识 2011-12-29    来源: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2年福建春季公务员招考预计会在明年2月份左右启动。其中,法律常识是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大学生村官考试、招警考试、三支一扶考试、选调生考试等公职考试中的考查知识点之一。在此,福建公务员网(ww.fjgwy.org)特为广大考生归纳总结了以下重点,供考生复习参考。建议广大考生根据2012年福建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以及本站提供的练习和指导综合复习,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上“平等”的基本含义,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地位平等。
  财产关系是指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特定人自身密切联系且无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由人格和身份所产生。
  2?民事法律关系
  (1)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上的表现。
  ①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具有法律强制力。即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实现为法律所保障。
  ②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民法的规定而产生,适用民法的调整方法和基本原则。
  (2)要素
  ①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民事主体或当事人)。
  民法上的“人”是指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本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法人以及其他某些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组织(称为非法人团体)。国家在特殊场合也可以参加民事活动(如发行国库券),国家在民事活动领域被视为“公法人”。
  ②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③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客体主要包括:
  第一,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劳动创造物,但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具有法律属性,即民法上的物一般应当具有财产的性质。
  第二,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专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提供服务一类行为(如运送货物、完成工作等)。
  第三,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如发明创造、文学作品等。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四,人身利益。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等。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3?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①平等原则;
  ②自愿原则;
  ③诚实信用原则;
  ④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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