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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概括(25)

Tag: 综合基础知识公务员考试 2011-09-17    来源: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刑事诉讼法是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大学生村官考试、招警考试、三支一扶考试、选调生考试等公职考试中的法律常识的考查知识点之一,在本文中福建公务员网(ww.fjgwy.org)专家为广大考生归纳总结了以下重点,供考生复习参考。
  1、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造成的损害履行赔偿义务。构成行政赔偿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
  (2)必须是行为依法确认违法的。
  (3)必须存在损害事实。
  (4)损害事实是在执行公务、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发生的,而且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该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2、刑事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行为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不满1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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