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福建公务员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基本规则
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基本规则
(一)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3.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4.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5.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二)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2.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3.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5.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7.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三)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2.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4.使用《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5.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四)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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