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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福建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113

Tag: 法律福建公务员福建省公务员 2019-12-12    来源: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下面福建公务员考试网整理了常识判断的法律部分,供考生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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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下列处罚方式中,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是(  )。

  A.罚款

  B.罚金

  C.拘役

  D.剥夺政治权利

  2.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  ),应当公平。

  A.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B.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C.商业秘密、市场信息

  D.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3.因侵犯不动产财产权而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由( )人民法院管辖。

  A.不动产所在地

  B.侵权机关所在地

  C.产权人所在地

  D.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

  4.(多选题)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管理过程中,为______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参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务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A.制止违法行为

  B.控制危害扩大

  C.防止证据损毁

  D.避免危害发生

  5.( 不定项选择 )下列属于行政处罚原则的有()。

  A.处罚法定原则

  B.公正公开原则

  C.处罚救济原则

  D.一事不再罚原则

  E.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参考答案与解析

  1.答案: BCD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故正确答案为B、C、D。

  本题相关知识点:

  罚金是刑事犯罪处罚,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 罚款是指处罚违法者(行政处罚)或违反合同者以一定数量的钱(司法处罚)。

  2.答案: A

  解析: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条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3.答案: A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答案: ABCD

  解析: 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5.答案: ABCDE

  解析:

  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以下几项:

  (一)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

  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

  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另外,还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

  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

  (三)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五)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

  行政相对方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因为行政制裁与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质及对象等是不同的。

  (六)救济原则

  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七)处罚追究实效原则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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