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三明清流县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清流县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现向社会发布选任清流县人民陪审员公告。
一、选任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户籍在清流县的年满二十八周岁常住居民;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二、陪审员权利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
1.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2.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三、选任名额和程序
清流县人民陪审员应选任76名,其中本次选任50名。拟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400名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符合任选条件的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员库。另外,还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任人民陪审员的五分之一。
对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意见。
提请任命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清流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清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四、日期和期限
本公告的公告期为三十日,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截止日期为2019年5月9日,请申请人和被推荐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原件)等书面材料到清流县司法局基层股填写相关表格,联系电话:5369685。
清流县人民法院 清流县公安局 清流县司法局
2019年4月10日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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