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福州晋安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为充分发扬司法民主,全面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保证人民陪审员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经晋安区司法局、晋安区人民法院、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共同研究决定,面向全区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就晋安区2019年度人民陪审员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全区共计选任人民陪审员61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49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12名。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1991年2月1日前出生);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其它要求
1.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2.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程序
(一)选任方式
通过随机抽选、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任。
1.随机抽选:由晋安区司法局会同晋安区人民法院、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从辖区内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并征求本人意见。
2.组织推荐: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经本人同意,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向晋安区司法局推荐。
3.个人申请: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福州市晋安区并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直接向晋安区司法局提出申请。
4.报名事宜:
(1)随机抽选产生的候选人需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的候选人需分别填写《人民陪审员组织推荐表》和《人民陪审员个人申请表》。
(2)报名材料:
①《人民陪审员组织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个人申请表》(一式三份,电子稿发送至邮箱jajc2012@163.com);
②本人身份证(流动人口需提供居住情况证明)、户口薄、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3份;
③本人近期2寸免冠蓝底彩色照片3张(电子照片发送至邮箱jajc2012@163.com)。
(3)报名时间:2019年2月1日至3月1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18:00(双休日除外)。
(4)报名地点:福马路241号晋安区司法局基层科
(5)联系电话:83640794
(二)资格审查确定拟任命人选
由晋安区司法局会同晋安区人民法院、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拟任命人选。
(三)公示
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确定后,晋安区司法局会同晋安区人民法院、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提请任命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晋安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五)就职宣誓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宣誓仪式由晋安区人民法院会同晋安区司法局组织。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晋安区司法局、晋安区人民法院、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
福州市晋安区司法局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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