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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春季长汀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

Tag: 2016福建事业单位长汀县事业单位 2016-05-23    来源: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6年春季长汀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公布,笔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笔试时间:2016年5月28日上午9:00—11:00,需要备考的考生可借鉴2016福建事业单位考试教材进行复习,福建公务员考试网现将2016年春季长汀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公布如下。
  2016年春季长汀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认真做好2016年春季长汀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以下称本次招聘)考试工作,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关于2016年春季长汀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通告》(汀人社[2016]4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有关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二、考试组织领导
  本次招聘由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共同组织实施,县人大、县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三、考试对象和范围
  根据《关于2016年春季长汀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通告》(汀人社[2016]41号)精神,已报名且经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审核符合招聘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
  四、考试办法
  (一)考试形式
  考试采取100分制,分笔试和面试两部分,各占总成绩的50%。
  (二)笔试
  1、笔试科目:综合基础知识
  2、笔试时间:2016年5月28日上午9:00—11:00
  3、笔试命题方法
  笔试采取100分制,笔试时间120分钟,笔试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命题。考试前一天由专人专车,公安民警陪护到省考试中心领取试卷,领回后交县机要局保管,考试开始前60分钟由接送试卷工作人员取出,送到考场,主考及监督人员查验密封情况,考试终了由监考人员按要求密封后,由领卷人员送回省考试中心阅卷。
  4、笔试工作程序
  (1)设置考场:
  本次招聘考试考场设在长汀一中,考场设主考室、考务办公室和医务室各一间,设考室51间。
  (2)制作准考证:
  按应试人员报名情况,根据省人事考试中心规定的编号方法,由考务随机制作考生准考证,并通知考生于2016年5月16日至5月20日前往县人才中心领取。
  (3)布置考场和考生熟悉考场:
  于2016年5月27日下午4:00考务人员和监考人员到考场布置考室,按1人1桌,W字形顺序贴好考号,并张贴考场考室示意图,5:00组织考生进入考室熟悉考场。
  (4)笔试考试过程:
  试卷于考试前5分钟由监考人员当众拆封,发至考生桌上,考生可先熟悉试卷,考试开始时间到,考生开始答题。开始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室,考生不得提前交卷出场,因特殊原因需离开考室的必须由监考人员陪同。考试终了前20分钟,由监考提醒考生。考试终了时间到,全体考生起立离场。由监考按要求装订试卷、密封、签字、送回主考室。当日由接送试卷人员送回省考试中心阅卷。
  (5)公布成绩:收到省考试中心阅卷结果后,将在县人事人才网、县政府公示栏、县人才市场公示栏公示。
  5、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缺少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三)面试
  1、参加面试人选按岗位招聘计划数1∶3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报名人数未达到1∶3的岗位,笔试成绩必须60分及以上才能进入面试。如面试人选1∶1或低于1∶1的岗位,面试成绩须达到70分及以上才能招聘。
  2、入围参加面试人员,参加面试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的原件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未按规定时间到考场的视为自动放弃。
  3、入围面试的人员名单和面试的时间、地点,另行在长汀人事人才网站(http:// www.ctrc.gov.cn)和县人才市场人事公告栏公布。
  (四)同一职位的报考者总成绩相同时,名次排列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上述办法不能区分总成绩名次的,另行加试一场面试,报考者的名次按加试的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
  五、体检、考核
  1、依据考试总成绩,根据招聘职位数1:1的比例按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确定参加体检人选。如遇体检不合格或体检缺席的则按考试总成绩排列顺序依次替补。
  2、体检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国人部发[2005]1号)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文件的要求组织实施。体检费用个人自理。
  3、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者,自知道体检结论起7天内本人可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取消聘用资格。
  4、考核工作由县人社局负责指导,用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对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核采取定性分析,考核不计分值。经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5、经体检、考核不合格而造成招考岗位空缺的,按考试总成绩名次排列顺序依次确定递补人选。
  六、聘用程序
  1、经考试、体检、考核后确定的拟招聘人员名单,在长汀人事人才网站(http:// www.ctrc.gov.cn)公告栏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予以聘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因本人原因无法按时办理手续的取消聘用资格,所空岗位缺额在报考该岗位的入围面试人员中依综合成绩排列顺序依次替补。
  2、招聘人选已和有关单位签有劳动或聘用合同的,应先解除原合同,否则不得办理聘用和调配手续,如有隐瞒,后果自负。
  3、招聘的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管理,并由各招聘单位按有关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首次聘用年限5年(含1年见习期),聘用期内不得流动。受聘人员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拒签订聘用合同的,取消聘用资格。
  七、受聘人员的管理及待遇
  招聘人员为事业编制,按事业单位人员实行聘用制管理,享受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待遇。
  八、纪律要求
  1、参与笔试的监考和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考试相关规定,相关人员在考试时需佩戴工作证。凡有直、旁系亲属参加考试的,必须回避。
  2、考务人员要遵守保密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及其它不能公开的信息。
  3、应试者进入考场后,要遵守考场规则,服从工作人员安排,不得喧哗吵闹,如违反规定,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
  4、试题的封存、保管、传递、交接、拆封等,要责任到人,按绝密件要求管理。
  5、所有考务工作人员和考生均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如有违反,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6、本次招聘考试工作接受人大、纪检监察部门和巡视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检举。
  附件:1、考场规则
  2、考生违纪处理规定
  附件1:
  考 场 规 则
  一、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考生进入考室,只准带必需的考试文具,不准携带任何通讯工具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室。
  二、考生在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凭准考证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查对。考试铃响后,才能开始答卷。考生迟到超过30分钟不得入场,不得提前交卷出场。
  三、考试开始后,考生要先在试卷及答题卡的指定位置上填写及填涂姓名、考号。凡姓名、考号漏填或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错涂,以及在指定位置以外地方填写或填涂姓名、考号或作其他标记的试卷一律作废。
  四、“机读答题卡”一律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上准考证号一律靠左填写,填写个人信息用黑色水笔填写,否则试卷作废。
  五、考试期间因特殊情况需离开考室的,经监考同意可暂时离开考室,但必须由楼层监考人员陪同。
  六、考生对试题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询问,但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卷漏印、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七、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并将答卷反扣在桌子上,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室,但不得将试卷和稿纸带走。
  八、考试开始后考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不得使用计算器答题,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答案或有意让他人抄袭。
  九、考生须妥善保管准考证,以便笔试和面试之用。
  附件2:
  考生违纪处理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卷按零分处理。
  1、携带书籍、笔记、电子记事本、移动电话以及其他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2、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准考证号或在试卷中做任何标记的;
  3、姓名、准考证号漏填、错填或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4、在考试开始铃响前或结束铃响后强行答题的;
  5、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6、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7、未在试卷规定位置上答题的;
  8、未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上答题的。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情节严重的,从当年起两年内不准参加该类考试。
  1、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警告的;
  2、夹带资料的;
  3、传递纸条的;
  4、偷看他人试卷、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人抄袭的;
  5、将试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或故意撕毁试卷的;
  6、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7、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公安部门处理,同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从当年起两年内不准参加该类考试。
  1、扰乱考点、考场秩序的;
  2、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3、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的。
  四、考生由他人代考的,或偷换答卷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从当年起三年内不准参加该类考试,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并通知或建议考生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
  五、在职人员代他人参加考试的,从当年起三年内不准参加该类考试,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并通知或建议代考人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
  六、在校生代他人参加考试的,给予通报批评,同时通知或建议其所在学校给予相应的处理,并从毕业当年起三年内不准参加该类考试。
  七、伪造学历、资历或开具假证明等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从当年起三年内不准参加该类考试,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报考资格;已经取得的录用(聘用)资格予以取消,并追究应考人员以及其他参与造假人员的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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