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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福建消防总队接收地方高校毕业生简章

Tag: 福建消防总队接收 2015-11-20    来源: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6年福建消防总队接收地方高校毕业生16名,报名截止时间:2015年12月12日。福建公务员考试网现将福建消防总队2016年接收地方高校毕业生简章公布如下。
  福建消防总队2016年接收地方高校毕业生简章
  一、消防部队性质
  消防部队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一个序列,同时也是公安机关的一个警种,担负着防火、灭火和应急抢险救援任务。
  二、福建省消防总队简况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亦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福建省消防总队。总队在全省9个地级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设支队,县市区设大队和中队。多年来,全省消防部队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开拓进取、创新作为,为福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为维护福建社会政治稳定、建设"平安福建"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接收条件
  (一)政治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祖国,入伍态度端正,志愿献身消防部队建设,服从组织分配,是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符合公民应征入伍的政治条件,必须通过部队组织的考察。
  (二)学业条件
  1、主要接收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院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重点高校应届毕业生(2016年毕业),不含往届生、预科生、体育单招生、专升本毕业生,不含委培、定向毕业生,不含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有国(境)外学习经历的毕业生,不含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职业大学、民办大学、独立学院、成人高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2、接收对象必须按时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成绩均为优良。不接收必修课程重修和补考累积4门(含)以上,或1门(含)以上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不接收结业生、肄业生、未获得学位的毕业生,不接收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的毕业生以及在校期间违反纪律或其它原因受处分的毕业生。
  3、接收对象必须参加公安部统一组织的知识能力考试,并通过我总队组织的体检、面试、体能素质测试、心理素质测试和政审考察。
  (三)年龄和身体条件
  1、本科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4周岁(1992年9月1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29周岁(1987年9月1日以后出生)。少数民族毕业生年龄可放宽1岁,学制5年的本科毕业生年龄可放宽1岁,曾经服现役的毕业生年龄可放宽2岁。
  2、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视力标准,双眼裸视力不低于4.6(0.4),拟补充到技术岗位的不低于4.3(0.2)。
  四、接收专业
法学 思想政治教育 侦查学 绘画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化学工程与工艺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会计学
3 1 1 1 1 1 5 1 2
  不符合接收条件和接收专业的学生请不要报名。
  五、接收原则
  为确保接收工作的公平、公正,确定接收对象以公安部统一组织的知识能力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结合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心理测试和政治审查等情况,按照接收计划、专业由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六、基本待遇
  转现役前,毕业生须经历为期1年的培训,培训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后,办理转现役手续。转现役后,本科毕业生定为副连职或专业技术13级警官,授予武警(专业技术)中尉警衔;硕士研究生定为正连职或专业技术12级警官,授予武警(专业技术)上尉警衔。在住房、医疗、福利等方面享受现役军官待遇,家属享受军属待遇。
  七、注意事项
  报名网址:福建省消防服务大厅(www.fjxf.gov.cn)接收地方大学生专栏或直接通过(http://218.66.59.19:8080/bm/)地址报名。所有报名者都必须通过网站报名,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并按照网站上相关要求,打印简历封面,附上相关材料,邮寄到福建省消防总队政治部干部处。全国公安现役部队(边防、消防、警卫)范围内,每人限报一个单位,重复报名者将被取消考试资格。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北环西路196号 消防总队政治部干部处  邮编:350003
  联系人:胡干事  联系电话:0591- 87089225
  投递简历必须包含以下材料(材料不全者不予审查),报名材料不予退还:
  1、新生录取名册(在学校档案馆复印,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
  2、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复印件);本省福州大学、厦门大学考生可暂不提供。
  3、最新成绩单(体现补考重修标识的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印章);
  4、自荐材料以及可以反映大学期间学习表现情况的奖励、证明、证书等;
  5、身份证复印件。
  报名截止时间:2015年12月12日。
  附件:福建省消防总队2016年接收地方高校毕业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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