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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福建公务员法律知识点训练(9)

Tag: 法律知识 2014-02-25    来源: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常识判断为历年福建省考必考题型,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常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省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主要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而法律部分由于范围比较广,专业性较强,对于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来说也一直比较头疼。如果单单是看法律常识部分的内容,难免会觉得枯燥,也抓不住重点,所以福建公务员考试网(ww.fjgwy.org)建议考生通过做题来强化理解法律知识。 如果考生觉得在线做题比较有限,也可结合2014年福建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了解更多福建省考题型。 以下和大家分享几道法律常识。
  1.下列表达中,正确的是(  )。
  A.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C.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宣告缓刑
  D.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适用无期徒刑
2.一艘行驶在日本海域的美国货船上,有甲乙两个中国人,发生争执,甲将乙捅死,依据我国刑法,该案件适用于哪国法律(  )。
  A.中国法律
  B.美国法律
  C.日本法律
  D.既适用中国法律也适用日本法律
  3.小张犯盗窃罪被一审法院并处罚金5000元,小张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对小张并处罚金的执行机关是(  )。
  A.一审法院
  B.二审法院
  C.监狱
  D.公安机关
  4.某日,甲某在街上闲逛时,发现一辆摩托车停在路边,车主乙某正在和别人聊天,甲某 趁乙某不注意骑上摩托车就跑,后被警察抓住。甲某触犯的罪名是(  )。
  A.抢劫罪
  B.盗窃罪
  C.抢夺罪
  D.交通肇事罪
  5.王某将与其有私仇的李某打昏在地后逃走,此时李某的熟人张某路过,见李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手机、钱包拿走。本案中(  )。
  A.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没有犯罪
  B.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C.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抢夺罪
  D.王某、张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



  【福建公务员考试网参考解析】
  1.B【解析】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正确答案为B。
  2.A【解析】本题涉及到对于中国刑法效力范围的理解。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我国《刑法》第6条至第12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所谓属人管辖权,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法。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据此判断,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3.A【解析】《最高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故A项正确。
  4.C【解析】刑法第267条: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本案中,甲趁乙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私产——摩托车,显然符合抢夺罪的量刑。故正确答案为C。
  5.B【解析】王某与张某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没有共同的犯罪意思表示,二人的行为是各自独立完成的,故不构成共同犯罪。D项排除。
  王某故意伤害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借李某“不省人事”之际,拿走“手机、钱包”,构成盗窃罪。故正确答案为B。
  本题相关知识点: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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