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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务员网:法律专题(43)

Tag: 福建公务员 2013-08-03    来源: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常识判断为历年河南省考必考题型,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常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省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主要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
  而法律部分由于范围比较广,专业性较强,对于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来说也一直比较头疼。如果单单是看法律常识部分的内容,难免会觉得枯燥,也抓不住重点,所以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ww.fjgwy.org)建议考生通过做题来强化理解法律知识。 考生可结合2013年福建公务员考试复习教材了解更多福建省考题型。
  1.某公司在民政部门主办的大型赈灾义演会上,当众宣布向民政部门设立的救灾基金捐赠100万元。事后,该公司迟迟未支付捐款。下列意见哪一项是正确的?(  )
  A. 此项捐赠允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该公司背信行为应受舆论谴责
  B. 此项捐赠允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于该公司以虚假允诺骗取宣传报道的行为,民政部门可给予行政处罚
  C. 此项捐赠允诺有法律约束力,但该公司有权在支付捐款之前予以撤销
  D. 此项捐赠允诺有法律约束力.该公司无权撤销.受赠人有权要求支付捐款
  2. 现行宪法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批权属于(    )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全国人大常委会
  C. 国务院                   D.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包括:
  A. 人事任免权          B. 法律监督权
  C. 立法权              D. 司法权
  4. 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说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
  A. 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 应由乙自负责任
  C. 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D. 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
  5.甲酒厂生产的“太岁康”高粱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以后,乙酒厂推出“状元乐”高粱酒.其酒瓶形状和瓶贴标签的图样、色彩与“太岁康”几近一致,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同。对此,下列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
  A. 因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相同,乙厂对甲厂不构成侵权
  B. “太岁康”商标仅属省内知名,其标识又未获得专利,甲厂不能起诉乙厂侵权
  C. 两种商品装潢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D. 两种商品装潢虽外观近似,但常喝“太岁康”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故乙厂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



  福建公务员考试网答案及解析:
  1、D。解析: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且公益赠与不允许任意撤销。因此选择D项。《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第188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第186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D正确。
  2、B。解析:根据宪法第116条,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即审批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3、D。解析: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人事任免权、法律监督权、立法权,并未提到司法权,应选D选项。
  4、C。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的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甲酒厂生产的“太岁康”高粱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以后,乙酒厂才推出其酒瓶形状和瓶贴标签的图样、色彩与“太岁康”几近一致的产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的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5、C。解析:本题考动物致损的民事责任、混合过错。动物致人损害属于特殊侵权,免责事由是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关键问题是在本题中是否属于受害人过错造成损害。对于这种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必须是由于受害人的原因导致动物发起攻击。在本题中,乙并无挑逗甲的动物及其他行为,因此,不能认为是由于受害人过错引起的,所以,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由于甲事先告知了乙一些情况,可以认定乙对结果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按《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处理,属于混合过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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