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公考新规加大弃考、弃录惩罚力度
6月9日,福建省委组织部干部六处与省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发出通知明确,从2013年5月31日起,已确认参加面试却在面试当天临时弃考的,进入体检、考察、录用公示等环节后提出放弃的,3年内不得报考我省公务员录用考试;被录用为公务员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的,将取消其录用资格,5年内不得报考我省公务员录用考试。
“无救济则无权利”,福建公考新规很可能侵犯考生的合法权益,让正义受到伤害,最终也会让公考制度、政府部门等受到伤害。
福建公考新规,对故意浪费考录资源行为进行遏制,想法是好的,美中不足的是,这样一项牵涉广大考生权利的制度,却没有相应的及时和有效的救助条款。
面试时临时弃考,3年禁考?考生来自五湖四海,现在飞机也经常晚点,如果考生路遇火车、飞机、汽车等严重晚点,也怪考生?如果考生路上发生重大事故,比如自身受到严重伤害或者积极救助灾难,也怪考生?如果考生在临出门时,父亲突然去世,也怪考生?这样的制度是不是太不人性,太不科学,太不合理,太不正义?
进入体检、考察、录用公示等环节后提出放弃的,3年禁考?如果考生决定去急需要志愿者的偏远地方支教1-2年,这样的爱心行为不值得提倡吗?如果考生得知没有录取的第二名来自贫困家庭,到处碰壁,急需要一份工作,考生相信自己的能力,决定把公考机会给第二名,自己去就业市场再次搏击,这样为社会和谐和维稳出力,禁考是不是太无耻?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的,5年禁考?到了录用环节,原单位捏着拖字诀,不放人,不放档案怎么办,也要考生来承担责任?试用期内不可以“辞职”?允许公务员报考别的更好公务员岗位,为什么不允许考生盯住更好的公务员岗位或者发展机会?高考允许考生放弃录取或者读大学后退学再考,为什么公考就不允许人家再次选择呢?机会内外有别,制度因人而异,这公平吗?
福建公考新规,政府的权力大增,公民的权利缩水,如果放任这样的新规推行,要求审核新规是否违宪违法和相关政府部门被诉的可能性大增,相应的法律和相关机构在现实面前疏于和难于为受到公共权力机构侵害的公民提供及时和有效的救济。其结果就是公民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政府公信力下降,这样的积怨多了,就会带来不可估量的一损俱损局面。
公考新规,不能只看到政府部门的权力,更应看到公民的合法权利,更应尊重公民的合法权利。公考新规,没有救助条款,自然也谈不上救助机制,"无救济则无权利",公考新规必须补上这一课,让考生能有及时和有效的“补救”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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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考新规,对故意浪费考录资源行为进行遏制,想法是好的,美中不足的是,这样一项牵涉广大考生权利的制度,却没有相应的及时和有效的救助条款。
面试时临时弃考,3年禁考?考生来自五湖四海,现在飞机也经常晚点,如果考生路遇火车、飞机、汽车等严重晚点,也怪考生?如果考生路上发生重大事故,比如自身受到严重伤害或者积极救助灾难,也怪考生?如果考生在临出门时,父亲突然去世,也怪考生?这样的制度是不是太不人性,太不科学,太不合理,太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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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的,5年禁考?到了录用环节,原单位捏着拖字诀,不放人,不放档案怎么办,也要考生来承担责任?试用期内不可以“辞职”?允许公务员报考别的更好公务员岗位,为什么不允许考生盯住更好的公务员岗位或者发展机会?高考允许考生放弃录取或者读大学后退学再考,为什么公考就不允许人家再次选择呢?机会内外有别,制度因人而异,这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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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新规,不能只看到政府部门的权力,更应看到公民的合法权利,更应尊重公民的合法权利。公考新规,没有救助条款,自然也谈不上救助机制,"无救济则无权利",公考新规必须补上这一课,让考生能有及时和有效的“补救”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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