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福建公务员法学基础理论之法的概念(1)
2013国家公务员考试已经落下帷幕,福建省201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时间定为2013年4月13日,目前,福建省公务员局暂未申明2013年福建公务员考试形式及命题形式,建议考生通过2012年春季福建公务员考试公告与考试大纲了解福建公务员考试招考范围以及命题趋势,并结合2013年福建公务员考试复习教材制定备考计划,迎接4.13的笔试。
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一、法的概念
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的形式
一、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的,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法律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即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概括性最强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的权力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它可以修改自己制定的法律;另一方面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目的或其事项范围主要有二:一是为执行法律,对某些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一般在有关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等,这被称为一般行政的授权立法;二是对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务院可以直接制定行政法规,这被称为行政的职权立法。
四、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即省级人民政府、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
此外,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本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
五、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法规的通俗称谓,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县级,它们也可以制定法规,即县的自治法规。
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是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它们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中自治区的自治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并由后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此外,自治区和自治区中较大的市在一般性问题上还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六、规章
规章属于行政法律规范,包括两种:一种是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叫做部门规章,它与地方性法规基本上属于同一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另一种是省级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或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叫做地方规章,其效力等级低于地方性法规。
第三节 立法
一、立法概念
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二、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一)提出法案
在中国现时期,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法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法案。
(二)审议法案
(三)表决和通过法案
全国人大审议的普通法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四)公布法
在中国,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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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一、法的概念
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的形式
一、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的,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法律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即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概括性最强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的权力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它可以修改自己制定的法律;另一方面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目的或其事项范围主要有二:一是为执行法律,对某些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一般在有关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等,这被称为一般行政的授权立法;二是对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务院可以直接制定行政法规,这被称为行政的职权立法。
四、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即省级人民政府、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
此外,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本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
五、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法规的通俗称谓,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县级,它们也可以制定法规,即县的自治法规。
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是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它们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中自治区的自治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并由后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此外,自治区和自治区中较大的市在一般性问题上还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六、规章
规章属于行政法律规范,包括两种:一种是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叫做部门规章,它与地方性法规基本上属于同一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另一种是省级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或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叫做地方规章,其效力等级低于地方性法规。
第三节 立法
一、立法概念
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二、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一)提出法案
在中国现时期,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法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法案。
(二)审议法案
(三)表决和通过法案
全国人大审议的普通法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四)公布法
在中国,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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