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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福建公务员考试言语理解精选精解(38)

Tag: 福建公务员言语理解 2012-04-18    来源: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2年春季福建公务员考试笔试4月21日举行,报名成功的考生还需合理安排好复习时间,做好复习准备工作。福建公务员考试网(ww.fjgwy.org)专家在此特精心挑选部分相关预测练习题供参加2012年春季福建公务员考试的广大考生参考复习。考生在复习时可参考2012年福建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进行复习,做到胸有成竹,马到成“公”。
  1、从给出的几句话中选出没有歧义的句子(    )
  A. 我们需要相信自己的人
  B. 最后出席会议的教授的弟子作了精彩的发言
  C. 我和小王已经商量好了,下了课去打球
  D. 没有人相信他的话
  2、下列没有语病的一句是(    )
  A. 我本想这次能在家乡同你见面,回家后才知道由于你正忙着搞科研,不回来了
  B. 为什么对于这种浪费人才的现象,至今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呢
  C. 无论干部和群众,毫无例外,都必须遵守社会主义法制
  D. 公园里展出的有象征中华民族的“中华巨龙”等冰雕艺术品,也有取材于《西游记》、《海的女儿》等神话和童话故事的雕塑
  3、某研究所在装运放射性物质的铅箱时,一只箱子从车上掉下来,李明(8岁)看见后,即取出箱中的放射性物质玩耍,结果因过量吸收放射性物质而得病。李明的治疗费和其他必要费用应由谁来承担(  )
  A、李明的监护人
  B、某研究所
  C、主要由某研究所承担,李明的监护人适当分担
  D、主要由李明的监护人承担,某研究所适当分担
  4、红红16岁,父母去世后无其他近亲。红红的舅舅孙强(50岁,离异,有一个19岁的儿子)提出愿将红红收养。孙强收养红红是否合法( )
  A、红红已满16岁,不能再被收养
  B、孙强与红红年龄相差未超过40岁,不能收养红红
  C、孙强已有子女,不能收养红红
  D、孙强可以收养红红
  5、小王骑车被一违章车辆撞到,小王当时未感到受伤,只是自行车被撞坏,通过协商,司机赔偿了自行车费300元。但两年后小王感到经常头晕,经过医院检查确诊为中度脑震荡,原因是上次的撞车事件。小王为此花了3000元治疗费。出院后小王要求当时的司机赔偿,司机不同意,于是小王起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原告2年后才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已过
  B、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伤势确诊开始计算,因此诉讼时效未过
  C、原告向法院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D、该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撞车之时开始计算



  福建公务员考试网答案精解:
  1、D【解析】A项“相信自己”有歧义,可以理解为“我们需要的人”是自信的人,也可以理解为“我们需要的人”应该是相信我们的人。B项可以理解为教授出席会议,也可以理解为弟子出席会议。C项可以理解为我去打球,也可以理解为小王去打球,还可以理解为我们一起去打球。
  2、D【解析】A项语序不当,应改为“这次我本想能在家乡同你见面”。B项主语缺失,应该把“对于”去掉。C项“无论”和“毫不例外”语义重复。
  3、B【解析】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题中从事高危作业的人是研究所,应当由其承担责任,所以选择B。由于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只有受害人的故意(《民法通则》第123条),而本题中李明及其监护人都不存在故意,因此其监护人不承担责任。
  4、D【解析】《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⑴丧失父母的孤儿;⑵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⑴无子女;⑵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⑶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⑷年满30周岁。
  第7条规定:收养3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⑶项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3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本题中,孙强是红红的舅舅,不受已满16周岁的限制,故A错;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岁的限制,故B错。收养人原则上必须无子女,无子女包括无亲生子女,也包括无养子女。但是收养孤儿不受此限制,故C错,D正确。
  5、C【解析】《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⑵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⑶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⑷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本案中身体受到伤害,诉讼时效为1年,故A、B两项错误。《民法通则意见》第13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本题中,人身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因此应当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因此并没有经过诉讼时效,D项错误,据此,A项也是错的。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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