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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福建公务员法律常识之行政法(四)

Tag: 法律常识 2012-03-09    来源: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法律常识是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大学生村官考试、招警考试、三支一扶考试、选调生考试等公职考试中的考查知识点之一。在此,福建公务员网(ww.fjgwy.org)特为广大考生归纳总结了以下重点,供考生复习参考。建议广大考生根据2012年福建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以及本站提供的练习和指导综合复习,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区分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法律在效力等级上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都低于法律,地方性法规尽管在效力等级上低于行政法规,但高于相应的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分主要指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的惩戒。所以两者最显着的区别是对象不同。行政处分的对象乃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区别:行政处罚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个人或者组织的身体、财产、行为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除了行政处罚以外的措施。行政强制并不一定指向违法行为,即使有的行政强制确实针对违法行为,其直接目的不在于惩戒和制裁,而在于调查或者制止违法行为,更多地是阻止违法行为的继续,或者在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两者的区别在于行政处罚针对的主要是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带有惩戒性质。行政强制并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带有惩戒性质,当事人通常没有违法的故意或过失。
  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即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处罚主体、被处罚的行为以及处罚种类、内容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确定。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3)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以及其他相关条款,行政处罚必须要以公开为原则,这包括两个方面:①行政处罚的依据要公布。②行政处罚的决定过程要公开。
  (4)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同类处罚。此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的精神。
  (5)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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