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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福建公务员法律常识之行政法(二)

Tag: 法律常识 2012-03-05    来源: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法律常识是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大学生村官考试、招警考试、三支一扶考试、选调生考试等公职考试中的考查知识点之一。在此,福建公务员网(ww.fjgwy.org)特为广大考生归纳总结了以下重点,供考生复习参考。建议广大考生根据2012年福建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以及本站提供的练习和指导综合复习,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行政主体的种类
  在我国行政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又称为“被授权的组织”)。
  ①行政机关,泛指国家机关之中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那一类机关。
  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予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非行政机关的组织,经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即可成为独立实施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不局限于非政府系列的组织,还包括并非行政机关,但又属于政府系列的行政机构。
  而行政法律主体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凡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涉及的主体都可以被归入行政法律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监督行政主体等等。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则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它行使权力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责任也由委托机关承担,这是它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最大的区别。
  关于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派出机关在我国只有三类,分别是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派出机构在日常生活中则很多,例如派出所、工商所。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最大的区别在于:派出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而派出机构则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除非它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三者的区别
  “废止”与“撤销”的不同是:前者针对合法行为,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后者针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为,撤销的效力溯及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无效行政行为与可撤销行政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四个方面:①明显、重大的违法行为。无效行政行为是明显、重大的违法行为,其与违法行政行为是种属关系。②抵抗权。对于一般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依公定力原理,行政相对人不得抵抗,必须先行服从。而针对无效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享有一定的和平抵抗权。③请求权。行政相对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机关确认并宣布行政行为无效,而对于可撤销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只能依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撤销的请求。④确认权。有权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而对于可撤销行政行为,超过法定期限之后,有权机关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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