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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福建公务员法律常识之宪法(八)

Tag: 法律常识 2012-02-29    来源: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法律常识是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大学生村官考试、招警考试、三支一扶考试、选调生考试等公职考试中的考查知识点之一。在此,福建公务员网(ww.fjgwy.org)特为广大考生归纳总结了以下重点,供考生复习参考。建议广大考生根据2012年福建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以及本站提供的练习和指导综合复习,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人民政协
  (1)人民政协的性质和地位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2)人民政协的组成和机构
  各级人民政协每届任期都是5年,对其成员连选连任没有届数的限制。
  (3)人民政协的任务和作用
  政协的任务和作用主要有三大类: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我国疆域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自治机关是指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即自治区、自治州
  和自治县的人大及人民政府。不包括法院和检察院。
  特别行政区享有的自治权
  ①行政管理权,特区依基本法自行管理特区行政事务,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维持社会治安;
  ②立法权,特区可以制定在本地实施的法律,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法律被发回  则自然失效;
  ③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④自行立法禁止叛国、颠覆国家等的行为,自行禁止反国家组织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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