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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福建公务员法律常识之宪法(五)

Tag: 法律常识 2012-02-20    来源: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2年福建春季公务员招考预计会在明年2月份左右启动。其中,法律常识是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大学生村官考试、招警考试、三支一扶考试、选调生考试等公职考试中的考查知识点之一。在此,福建公务员网(ww.fjgwy.org)特为广大考生归纳总结了以下重点,供考生复习参考。建议广大考生根据2012年福建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以及本站提供的练习和指导综合复习,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1)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按专业分工而设立的辅助性工作机构。
  专门委员会分有名和无名两类:有名委员会是在宪法中明文列举的,包括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和华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根据需要设立的,目前有内务司法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任务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拟订有关议案或提出有关报告,交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处理。具体包括:
  第一,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第二,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第三,审议全国人大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委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并提出报告;
  第四,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五,对属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专门委员会是常设性的机构,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向大会负责,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专门委员会成员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选举产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个别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任命若干非代表的专家作为委员会的顾问,他们有权列席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 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与每届全国人大相同。
  (2)调查委员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其产生办法与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办法类似。调查委员会是临时性的委员会,无一定任期,对特定问题的调查任务一经完成,该委员会即予撤销。
  2 全国人大代表
  (1)代表的权利
  ①提出议案的权利。代表的这项权利只能集体行使: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才能提出议案,1/10以上的代表联名才可以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1/5以上的代表才能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
  ②提出质询和询问的权利。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属于代表监督权的主要形式,受质询的机关应当作出口头或书面的答复。
  ③言论免责权。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④刑事豁免权。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代表因为现行犯被刑事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如果主席团或常委会作出相反的决定,公安机关必须马上释放代表。
  ⑤工作便利权和物质权利。在代表出席全国人大会议或履行其他职务时,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和工资方面的保障。代表履行职务时,根据实际需要享受国家的补贴和国家提供的其他便利条件。
  (2)代表的义务
  ①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②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履行自己作为民意代表的职责。
  ③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工作;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④保守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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