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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务员考试网:法律基础知识指导

Tag: 福建公务员法律知识 2011-12-13    来源: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福建公务员考试每年行测里面都会有公共基础知识,其中法律就是必考题。对于非专业的考生来讲,很多法律知识容易混淆,如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刑罚,强制措施等。在此,福建公务员考试网(ww.fjgwy.org)给广大考生做简要分析,考生可以根据本站综合基础知识来练习。
  首先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而又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再看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注意,所谓处分是机关或单位对于其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则专指行政工作人员)进行的行为。
  接着看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为了查明事实,保全证据,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调查案件过程中,经其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一些临时性的强制手段和对证据的保全手段。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强制执行的行政手段,并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的调整范围。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等。
  还有一种间接强制执行,对于考生来讲可能比较陌生,它是指执行机关不直接以强制力实现判决执行内容,而以拘留债务人或科处迟延履行金等不利于被执行人的方法,在心理方面施加压力,促使其自动履行。这种执行方法主要适用于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间接强制执行的方法主要有:
  (1)责令被执行人向权利人支付迟延履行金。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也成为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
  (2)拘留、罚款。在特殊情况下,处罚、制裁成为了执行的手段。这是法律允许的以罚款促执行,但并不是“以罚代执”,罚款后被执行人的义务并不免除。
  (3)转化为赔偿执行。法院对于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除上述方法之外,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只能改以赔偿执行作为变通方法,以满足债权人的请求。在行为无法执行时,最终不得不转化为金钱执行,以变通方式实现判决的意旨。
  至于刑罚,则是指触犯了我国刑法而给予的惩罚,与行政处罚有很大区别。其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福建公务员考试网举例,如: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行政行为。据此,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
  A. 对醉酒的人约束至酒醒
  B. 暂扣违章司机的机动车驾驶证
  C. 对严重违反《公务员法》的公务员给予开除处分
  D. 对到期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日加收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解析】在这道题中,A项是行政强制措施;C项属于行政处分;D项属于间接强制执行。只有B项属于行政处罚。
  分清法律上面的概念,对于考试做题的帮助是不言而喻的。在复习法律知识时,考生可以多看相关法律条文。广大考生可以根据《福建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进行提前备考,以便在考试时候胸有成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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