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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热点:野蛮拆迁谁来管

Tag: 申论热点 2011-11-05    来源: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据信访部门介绍,近3年国家信访部门接到的反映城市建设特别是拆迁安置问题的信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而今年由房屋拆迁引起的信访量更是进一步增加。

  另据建设部统计,今年一季度涉及房屋拆迁的信访量比去年同期增长了3倍。今年以来到建设部上访的人数,截至6月22日有4026批、18620人,已超过2003年全年的3929批、18071人!

  信访量的激增,是社会矛盾激化的一大信号。一些群众之所以频频上访,是因为房屋拆迁尤其是野蛮拆迁损害了他们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

  野蛮拆迁之源

  综合有关专家和法律界人士的观点,导致野蛮拆迁如此猖獗的根源有以下几个方面。

  根源之一:拆迁法规指向单一,被拆迁人处于弱势地位。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拆迁行为的指导性法规,但这一法规却存在着严重缺陷。首先,该行政法规违背上位法。《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时由行政机关裁决;第十七条规定: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出的实施强制拆迁。上述两条款一是以行政裁决的形式强制干预民事主体之间合同订立,代替了民事法律关系中合同当事人对各自权利的意思表示;二是以行政法规涉及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强制性处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即唯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能对此行使国家立法权。因此,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的有关条款至少与国家基本法律--《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拆迁补偿协议实质是对民事财产关系的调整,属于民事基本制度中的合同法律关系对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根本无权调整基本民事权利也就是公民的财产权利,不能以制定行政法规的形式干预合同的订立或者对私有财产所有权进行强制性处置。

  其次,该法规没有区别对待社会公共利益目的的拆迁和纯商业目的的拆迁。因为,第一,在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处于弱势地位,行政权力的介入应该保护弱者而非强者。第二,从法理上讲不通,开发商与被拆迁人本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商业性拆迁法律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凡双方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最终由法院裁决。行政部门事先强行拆迁,是行政权对司法权的粗暴干预。因此,《条例》的有关规定既不能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又违背了法治的基本原则。

  再次,拆迁法规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够或不尊重私有财产权。《条例》中关于补偿安置的规定非常不合理,它闭塞了被拆迁人获得民事救济的渠道。依据该规定,被拆迁人不满开发商提出的补偿安置方案时,开发商可以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若房主不服,只能就此裁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以开发商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但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原则上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涉及合理性。因此,这对房主非常不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了公民的住宅等财产不受侵犯,但恰恰是《条例》等国家和地方法规给任意拆迁公民房屋住宅提供了便利。

  根源之二:政府角色定位模糊,激化了拆迁矛盾。

  房屋拆迁,实际上涉及到三方主体利益,即房主的房屋所有权、政府的土地所有权和开发商的开发权。从公正意义上说应该是由三者来分享开发利益,但目前的法规着重保护政府和开发商利益。由于行政权力的介入,加之有关拆迁补偿和安置都是由开发商说了算,属霸王条款,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

  当前许多地方政府角色模糊,政事、政企不分,拆迁公司本身就是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并且在为开发商服务。政府部门没有从直接组织房屋拆迁中解脱出来,做到“拆管分离”,因而难以严格依法行政。不少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常常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甚至滥用强制拆迁权。

  根源之三:为搞 “形象工程”,政府不惜损害群众利益。

  近年来拆迁纠纷激增的另一重要原因,就是一些地方政府求功心切,急于在任期内搞出明显的政绩来,不惜与民争利。为了“立竿见影”,便把工作重点放到市政建设上,导致了拆迁规模的盲目扩大,拆迁纠纷的日趋增多。

  在“经营城市”的旗帜下,一些地方政府没有财力,便依靠卖地皮、低补偿来经营。最终,导致了大量与民争利、与民夺利行为的发生。

  根源之四:官商合谋,不正当交易助长了野蛮拆迁。

  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借着“经营城市”的幌子,暗地里进行权钱交易。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一些行政权力已经被开发商“买断”,开发商的利益与某些官员个人利益合二为一。于是,开发商举着“公共利益”的旗帜“挟天子以令诸侯”,大肆压低被拆迁人房屋赔偿价格,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这种肆无忌惮的掠夺行为,导致了群众与野蛮拆迁行为的激烈抗争。

  根源之五:房屋估价偏低,评估等环节不够科学公正。

  《条例》规定,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从这层意义上看,由补偿金额引起的拆迁纠纷,实际是因估价结果不能被房屋拆迁当事人接受而引起的纠纷,或者说是估价纠纷。为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防止估价纠纷产生,公正解决估价纠纷,建设部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但是,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缺乏客观公正的估价标准。当估价结果不能协商一致时,就会产生估价纠纷。其次,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在开发商所给予的利益诱惑下,有些估价机构尽量压低被拆迁房屋的价格,成了开发商的服务机构,“名正言顺”地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利益。

  当然,造成拆迁纠纷的原因还有很多,比如,房地产市场的价格走势使被拆迁人对补偿数额预期过高;有的拆迁户借房屋拆迁之机“敲竹杠”、漫天要价等等。但这并非造成野蛮拆迁的根本原因。

  因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已经直接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影响了社会稳定,整治野蛮拆迁已成当务之急!

  整治野蛮拆迁之策

  为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国务院办公厅于2004年6月发出了《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但是,要真正有效地遏制拆迁纠纷,从根本上治理野蛮拆迁行为,仅靠一两个文件是不够的。为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治理。

  建议一:既要维护拆迁特权又要严防滥用特权。为促进城市快速发展,政府仍然需要保持强制拆迁特权,但必须在维护公民的财产权、保证使被拆迁人得到合理赔偿的前提下。目前在国际上,各国政府对征地、居民动迁通常的规定是:在因政府建设需要而征地的情况下,居民必须为大局作出让步,但是政府必须提出需要征地的足够理由及不低于市场价格的足够补偿。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因城市改造或基础建设需要对居民住所或土地进行征收是合乎国际惯例的。比较一些发达国家“重要空间法”的优劣,对我国动迁法规细节作进一步完善,对居民提供更加快捷合理的补偿,则是解决这一矛盾的好办法。

  建议二:严格区别公益目的与商业目的的拆迁。强制拆迁的特权应更多地运用于公益目的的市政建设,对于商业目的的拆迁行为,则应作出必要的限制。特别是在赔偿价格方面,应更多地向被拆迁人倾斜。对商业拆迁至少应确定如下原则和特别程序:一是商业拆迁规划立项时,应公告征求广大被拆迁人的意见,确保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并建立被拆迁人委员会或代表会制度;二是拆迁评估机构应由开发商与被拆迁人共同选定,取消由开发商擅自聘请评估机构的做法,采取公开、公正的招标等方式,保障公正评估;三是应建立拆迁安置补偿费用专项监管制度;四是取消对商业拆迁中的行政裁判制度,未经法院判决,不得强制拆迁;五是政府应强化对开发商的管理,除检查规划、立项等,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纠纷应发挥协调作用,最好不要对被拆迁人作出强制性的行政决定。

  建议三:对房价既要科学评估更要公正评估。要加强估价机构及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净化估价市场。

  建议四:加大对房屋拆迁中腐败行为的查处力度。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关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六项措施”提出:“加强党风政风建设,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坚决纠正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问题。”各级纪委监察机关应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的要求,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严厉查处房屋拆迁中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要密切注意官商勾结、权钱交易行为。发现违纪违法线索,严肃进行查处。要加强司法监督,坚决制止司法部门纵容和帮助滥用强制拆迁特权的行为,同时还要认真监督招投标制度的公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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