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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石狮市事业单位招聘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公告

Tag: 泉州招聘事业单位 2011-06-17    来源: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为加快我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我市医疗卫生、计生队伍整体素质,决定公开招聘78名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全国范围内,符合招聘职位要求,2011届及往届尚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或未被石狮市公立医疗卫生、计生、教育事业单位编制内聘用的在职人员。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年满十八周岁;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三)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身体健康,符合招聘职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五) 年龄要求:取得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197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取得本科及以下学历的,1981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以《职位需求明细表》(附件1-5)年龄要求为准;
  (六)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及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近三年内被认定有考试作弊或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均不符合报考条件;
  (七)报考人员经聘用后,须在聘用单位服务5年以上。
  三、招聘职位及要求
  1、采取面试考核方式招聘职位(10名)。具体职位及要求详见附件1。报考面试考核方式招聘职位的考生只可报考一个职位,且不可再报考笔试考核方式招聘职位。
  2、采取笔试考核方式招聘职位(68名)。共分四种类型,即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7名)、乡镇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14名)、教育单位校医(8名)和计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9名)。具体职位及要求详见附件2-5。四种类型招聘工作同步进行,采取同一试卷。允许符合职位条件要求的考生同时报考两个不同类型职位。对于报考两个职位的考生,在聘用时坚持“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考生在报名时需事先确认第一报考职位(职位1)和第二报考职位(职位2),并按以下原则确定笔试总分排序职位:
  (1)若考生笔试总分均可录取为两个职位,按第一报考职位(职位1)进行排序。
  (2)若考生笔试总分在第一报考职位(职位1)未被录取但第二报考职位(职位2)可录取,按第二报考职位(职位2)排序。
  (3)若考生笔试总分在第一报考职位(职位1)和第二报考职位(职位2)均未被录取,按第一报考职位(职位1)排序。
  考生成绩排序职位一经公布,不再更改。若在聘用前因考生放弃、体检不合格等原因需进行递补的,按公布后的成绩排序职位依次递补。
  四、招聘办法
  (一)报名
  1、报名方法、时间和地点
  (1)报名方法:采取现场集中设点报名方式。
  (2)报名地点:石狮市博士后工作站。地址:福建省石狮市宋塘路青少年活动中心四楼(石狮市龟湖公园对面)。
  (3)报名时间:2011年7月12日—13日,上午9:00—11:30,下午3:00—5:30。
  (4)咨询电话:0595—88718084、88707372。
  2、报名材料
  报名时,报考人员要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考生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同时缴交考试费80元。
  (1)如实填写的《报名信息表》(附件6)1份;
  (2)1寸近期正面同底免冠彩色相片3张;
  (3)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报考职位有要求提供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尚未取得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应届毕业生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未就业的毕业生须再提供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6)执业资格证书和相应专业任职资格证书,及其它证明符合招聘职位具体要求的其它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7)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福建省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身份认定审核表》。
  (8)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内学历、学位的,按国内院校毕业生报考。属国内院校和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外学历学位的,需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
  (9)符合加分条件的证明材料。
  3、报名注意事项
  (1)“全日制普通院校”的学历是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执行国家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计划、通过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按全日制教学计划完成该学业,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
  (2)职位需求明细表中要求的“临床医学”专业指医科大学(学院)的“临床医学”专业,均为西医(不含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专业)。
  (3)报考镇下属计生服务所的考生不得报考本人籍贯所在镇办职位。
  (4)招聘职位的户籍限制条件均以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落户为准。
  (5)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及相关证书必须在2011年7月31日前取得。
  (6)考生所留的联系方式应准确无误,确保能够及时联系。无法联系造成影响招录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二)资格审查
  根据报考条件和拟聘用职位的要求,认真审查报考者的资格条件。经审查合格的考生,核发《准考证》。
  (三)领取《准考证》
  (1)报考面试考核招聘职位的考生,面试时间和地点由市卫生局另行通知。
  (2)报考笔试考核招聘职位的考生,按以下时间和地点领取《准考证》。
  时间:7月28日上午9:00—11:30,下午3:00—5:30;
  地点:石狮市博士后工作站(福建省石狮市宋塘路青少年活动中心四楼);
  电话:0595—88718084、88707372。
  (四)招聘形式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分别采取面试考核相结合、笔试考核相结合两种方式择优聘用。
  五、考试内容
  (一)面试内容(适用于采取面试考核方式招聘的对象):
  公共综合知识、专业知识和技能、有关卫生法规(《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医学伦理学。面试成绩满分100分,面试成绩合格线为60分。
  (二)笔试内容(适用于采取笔试考核方式招聘的对象):
  1、报考护理或助产专业岗位(职位代码为A22、A23、A24、A25、B1、B8)考《护理专业知识》;
  2、报考其他岗位的考《医学基础知识》。
  笔试卷面成绩满分100分,笔试卷面成绩合格线由石狮市卫生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划定。本次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六、考试时间
  (一)笔试:2011年8月6日,具体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报考人员未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缺少证件的考生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可取消其考试资格。报考人员可在2011年8月20日后登录石狮人才网查询成绩。
  根据招聘岗位需求,按总分(等于笔试卷面成绩加上附加分)从高分到低分依序确定拟聘人选,并组织进行考核和体检。
  (二)面试:7月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根据招聘岗位需求,按总分(等于面试成绩加上附加分)从高分到低分依序确定拟聘人选,并组织进行考核和体检。
  七、体检、考核、聘用
  (一)体检:
  按1∶1的比例,组织拟聘人选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人事部、卫生部下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文)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费用考生自理。体检对象必须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考生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获知体检结果一周内提出,到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医院复检一次,以复检结果为准。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并从考试成绩合格的人选中从总分高到低的顺序依序递补。
  (二)考核:
  按1:1的比例对拟聘人选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考生在校(或在原单位)及各方面的表现,遵纪守法、计生和综治等情况,考核形式主要为查阅个人档案、个别谈话、调查了解情况等,考核合格者方能聘用。考核对象在校学习期间,受学校严重警告处分、留校查看及以上违法违纪行为,取消招聘资格。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取消聘用资格,并从考试成绩合格的人选中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序递补。
  (三)聘用:
  1、体检结束后,体检合格的考生应及时跟踪落实把个人档案调到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便及时办理查阅档案和考核手续(根据需要,档案商调函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体检合格公示后,考生若1个月内(特殊情况须延长时限的,考生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无法将本人档案及时调到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提交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报到证等证件者,视为自动放弃,将按考试成绩依序递补。
  2、根据考试成绩和考核体检结果,决定拟聘用人选,并在石狮人才网上公示7天。拟聘人选经公示不影响聘用的,由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试用期一年),确定人事关系,聘用人员至少须在聘用单位服务5年以上。其中,卫生专业技术类人员聘用后3年内如无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即自动解除聘用合同。
  八、其他事项
  (一)在职人员聘用
  在职人员被确定为聘用对象,但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不予配合办理调档手续的,聘用对象可通过辞职等方式与原单位脱离人事关系,并提供人事档案,工龄按其人事档案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开始计算,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加分及优先聘用事项
  笔试卷面成绩或面试成绩达到相应成绩合格线的考生,可按以下政策规定享受加分待遇。笔试卷面成绩或面试成绩未达到相应成绩合格线的考生,不享受加分待遇。
  1、对符合《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关于组织开展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闽委办[2006]73号)、《关于做好2007年福建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工作的通知》(团闽委联[2007]7号)、《关于实施“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的意见》(泉委办[2007]68号)、《中共石狮市委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自愿不再生育户、计划生育贫困户和农村一女、二女结扎户子女实施就学就业优惠政策的决定》(狮委[2009]9号)文件规定加分条件的考生,在本次考试中可享受相应加分待遇;
  2、石狮户籍(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落户)或石狮生源加3分;
  3、若出现多项加分情况,取其中最高分值一项;
  4、同一岗位如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获得相应执业资格者优先录取。
  5、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应在报考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
  (三)报考乡镇卫生院面试考核招聘职位(职位代码M3、M4、M5、M6)的考生,按照《做好2011年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为乡镇卫生院培养临床医师工作的通知》(泉卫综〔2011〕104号)规定执行。拟聘人选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就业协议后需进行专业培养和临床能力培训(本科生2年,专科生3年),培训期间给予相应生活补助费。培训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员聘用手续。未能如期取得合格证书者,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在两年内补考合格的,可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服务年限相应顺延。对个别在培训期间因表现不好,经补考仍未能取得合格证书的,可不予办理聘用手续。
  (四)考试、考核、体检等全程均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各方监督。
  (五)未尽事宜由石狮市卫生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95-88718084、88707372)。
  附件:(点击下载
  1、《面试招聘职位需求明细表》
  2、《笔试招聘职位需求明细表(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3、《笔试招聘职位需求明细表(乡镇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4、《笔试招聘职位需求明细表(教育单位校医)》;
  5、《笔试招聘职位需求明细表(计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6、《报名信息表》。
  石狮市卫生事业单位补充工作
  人员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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