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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要点精读(二十三)

Tag: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2011-02-07    来源: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321. 某市在公务员招考中规定,信仰某教派的人员不得报考,这规定违反了“行政公正原则”。
  322. 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是“执行机关”。
  323.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履行行政职责中最经常、最广泛使用的一种权力是“行政处理权”。
  324. 行政指导发生作用是基于相对方的“同意或协作”。
  325. 规定了行政法规听证制度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326. 某县税务局委托某企业代为收取该企业职工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如果该企业的某次征税行为违法,则负责赔偿的是“县税务局与企业负连带责任”。
  327. 派出所干警甲在处理一起打架斗殴案件中,对乙处以30元罚款,如果乙请求国家赔偿应向“该派出所”提出。
  328.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被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
  329. 组成行政诉讼合议庭的是“审判员”。
  330. 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的是“中级人民法院”。
  331. 起诉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提起上诉”。
  332. 应纳税人因拖延纳税期限被处予的滞纳金属于“执行罚”。
  333.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是在“县级以上”。
  334. 在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许多涉及重要的国家和公共利益领域,一般都不适用“行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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