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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要点精读(十九)

Tag: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2011-01-20    来源: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41. 行政赔偿的主要方式是“金钱赔偿”。
  242. 行政补偿所需弥补的损失是由“合法行政引起的”。
  243.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无权“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244. 不属于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是“委托代理人”。
  245. 行政诉讼中回避原则不适用于“证人”。
  246.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的是“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247. 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是“行政国产生”。
  248.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源主要限于“成文法”。
  249. 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灵魂”。
  250. 行政法最重要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51.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职能是“特定行政职能”。
  252. 将行政相对人分为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的标准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影响的性质”。
  253. 行政主体越权行为,在被法定监督主体撤销之前,该行为“有效,仍应视之为行政行为”。
  254. 从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第152号令发布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执行性立法”。
  255. 行政命令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56.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57. 关于行政补偿方式说法正确的是“行政补偿须以无义务之特定人遭受特别损失为前提”。
  258. 终局裁决行为是“法律规定的”。
  259.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260.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院应作出“维持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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