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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律常识:刑法主要罪名 7

Tag: 公务员法律常识 2011-01-18    来源: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根据福建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要求: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对法律、政治、经济、管理、历史、自然、科技等方面知识的运用能力。本站整理有关法律刑法主要罪名知识以供考生参考:

  职务侵占罪
  1、职务侵占罪,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所言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原则上应为非国有性质的单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必要条件,是与侵占罪、盗窃罪区别的关键所在。
  2、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应定职务侵占罪。
  3、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4、农村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敲诈勒索罪
  1、敲诈勒索罪。认定本罪的关键是客观方面行为人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逼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就范,将公私财物交由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控制或提供财产性利益。
  2、敲诈勒索要求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何谓“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3、注意本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它们主要在“胁迫”的方式上有相似之处,对此主要用以下几个方面区分:一是威胁的内容是否仅限于暴力;二是威胁的方式是否由行为人当场向被害人发出;三是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是否只能在当场当时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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