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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要点精读(十七)

Tag: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2011-01-14    来源: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 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主要指“公民”。
  202. 关于‘行政立法’的‘法’,是指“行政法规、规章”。
  203. 行政命令的实质是为相对人“设定权利和义务”。
  204.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开始施行的时间是“2004年7月1日”。
  205. 关于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表述正确的是“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不可以替代权利机关监督的制度”。
  206. 独立行使案件审判权的是“人民法院”。
  207. 对一审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限为“15天”。
  208.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行政案件的审限为“2个月”。
  209.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主体是“国家审判机关”。
  210. 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
  211. 公安机关对吸毒者强制戒毒的行为,其性质是“行政强制”。
  212. 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
  213. 某市区公安分局下设的一个派出所,对公民甲的违法行为予以50元罚款,并对其予以警告,甲不服,欲提起行政复议,享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是“某市区公安机关”。
  214. 我国公务员不享有如下权利中的“政治中立权”。
  215. 对于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二者发生的基础不同,赔偿是因违法行政而导致的后果,补偿是因合法行政而产生的”。
  216. 我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在获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一年内应开展经营活动,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这类行政许可属于“附义务性许可”。
  217. 属于原始证据的是“文件的原本”。
  218. 公安机关对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人进行人身拘束,该行政行为的性质是“行政强制”。
  219.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对特定民事纠纷的裁决”。
  220.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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