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热点: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保护土地,事关国计民生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村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是农民基本的生活资料,也是农民最主要、最可靠的生活保障。保护农民土地权利,是对农民权益最直接、最具体的保护。因此,维护好农民土地承包的权益,才能切实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新农村建设才有坚实的基础。
基于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有可能成为2010年申论命题热点之一,这里福建公务员网专家给出备考“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中的相关背景知识,以供广大有志于公务员考试的考生参考。
一、我国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问题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突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不到位。少数村组至今仍没有开展延包工作,特别是少数城郊农村没有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户;有的地方多留机动地,有的至今仍然搞“两田制”;少数外出务工人员和农村出嫁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不到位;仍有一些地方没有向承包农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第二,承包期内随意调整和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一些地方仍搞“小调整”,有的甚至收回农户的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有些地方集体预留机动地和“四荒”等承包管理不规范。
第三,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少数地方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推行土地集中。有的乡村组织替代农民签订流转合同,有的克扣、截留和侵占农民土地流转收益,有的在流转中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意义
第一,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保护土地,事关国计民生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村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是农民基本的生活资料,也是农民最主要、最可靠的生活保障。保护农民土地权利,是对农民权益最直接、最具体的保护。因此,维护好农民土地承包的权益,才能切实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
第二,土地是我国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重要的社会保障。通过实行家庭承包制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就是确保农民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制并保持承包关系长期不变,已成为我国农业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农村社会长期和谐稳定的重要制度保障。只有坚定地坚持家庭承包制,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才能充分调动和维护好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
三、应对措施
第一,健全和完善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前提条件。从法律上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和完善其他权能的农地产权制度。变政府职能,构建分权制衡的现代政府,从制度安排上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使村民自治组织在乡村民主、维护农民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基础。
第二,健全和完善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是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核心。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与政府、集体、农户之间合理分配制度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关键;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加大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力度,推进财务公开,从财务管理制度上制止贪污、截留、挪用、私分农村集体资产行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土地流转市场化、法制化运行。
第三,积极开展流转服务,培育良好的流转市场环境。开展流转服务是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重要内容。要积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依托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立流转服务组织,为流转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宣传、流转信息、流转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利益关系协调、纠纷调处等服务,逐步建立完善流转服务平台和网络,不断健全流转机制。没有建立流转服务组织的地方,也要在搞好流转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搞好流转服务,把开展流转管理与提供流转服务结合起来,寓管理于服务之中,通过提供服务,培育良好的流转市场环境。
第四,进一步推动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抓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立法工作,依法逐步建立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体系。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坚持对土地承包重大信访案件抓好督查督办。加强与纪检监察、司法、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起多部门协调解决农村土地承包重大问题的联动机制,并推动包括协商、调解、信访、仲裁、司法等多渠道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机制不断健全。
基于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有可能成为2010年申论命题热点之一,这里福建公务员网专家给出备考“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中的相关背景知识,以供广大有志于公务员考试的考生参考。
一、我国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问题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突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不到位。少数村组至今仍没有开展延包工作,特别是少数城郊农村没有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户;有的地方多留机动地,有的至今仍然搞“两田制”;少数外出务工人员和农村出嫁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不到位;仍有一些地方没有向承包农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第二,承包期内随意调整和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一些地方仍搞“小调整”,有的甚至收回农户的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有些地方集体预留机动地和“四荒”等承包管理不规范。
第三,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少数地方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推行土地集中。有的乡村组织替代农民签订流转合同,有的克扣、截留和侵占农民土地流转收益,有的在流转中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意义
第一,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保护土地,事关国计民生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村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是农民基本的生活资料,也是农民最主要、最可靠的生活保障。保护农民土地权利,是对农民权益最直接、最具体的保护。因此,维护好农民土地承包的权益,才能切实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
第二,土地是我国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重要的社会保障。通过实行家庭承包制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就是确保农民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制并保持承包关系长期不变,已成为我国农业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农村社会长期和谐稳定的重要制度保障。只有坚定地坚持家庭承包制,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才能充分调动和维护好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
三、应对措施
第一,健全和完善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前提条件。从法律上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和完善其他权能的农地产权制度。变政府职能,构建分权制衡的现代政府,从制度安排上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使村民自治组织在乡村民主、维护农民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基础。
第二,健全和完善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是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核心。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与政府、集体、农户之间合理分配制度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关键;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加大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力度,推进财务公开,从财务管理制度上制止贪污、截留、挪用、私分农村集体资产行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土地流转市场化、法制化运行。
第三,积极开展流转服务,培育良好的流转市场环境。开展流转服务是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重要内容。要积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依托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立流转服务组织,为流转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宣传、流转信息、流转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利益关系协调、纠纷调处等服务,逐步建立完善流转服务平台和网络,不断健全流转机制。没有建立流转服务组织的地方,也要在搞好流转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搞好流转服务,把开展流转管理与提供流转服务结合起来,寓管理于服务之中,通过提供服务,培育良好的流转市场环境。
第四,进一步推动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抓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立法工作,依法逐步建立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体系。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坚持对土地承包重大信访案件抓好督查督办。加强与纪检监察、司法、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起多部门协调解决农村土地承包重大问题的联动机制,并推动包括协商、调解、信访、仲裁、司法等多渠道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机制不断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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