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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考试试题集锦(六)

Tag: 福建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 2009-12-10    来源: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51.刑法的三个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原则。╳

52.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53.犯罪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54.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特定资格地位和状态,刑法中对自然人和单位都有特殊身份规定。╳

55.正当防卫过当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56.紧急避险过当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57.犯罪的停止形态,既存在于直接故意也存在于间接故意犯罪中。╳

58.犯罪的停止形态既存在于故意也存在于过失犯罪之中。╳

59.对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60.对胁从犯应当比照从犯减轻或免除处罚。╳

61.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和死刑。╳

62.附加刑包括罚款、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63.管制判决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64.拘役判决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65.管制是剥夺犯罪分子短期自由,就近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66.管制的刑期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1年。╳

67.拘役的刑期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3年。╳

68.附加刑只能独立适用。╳

69.在我国刑罚是由政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判处。╳

70.刑罚的适用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71.刑罚的适用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72.刑法的适用机关只包括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73.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缓期执行的2年期间,如果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74.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享有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职务的权利。√

75.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可以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76.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执行期间,享有部分政治权利。╳

77.一般缓刑的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78.假释的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79.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80.无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20年。╳

81.一般累犯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3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82.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对象,但不是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

83.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84.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85.胁从犯是被胁迫和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

86.对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期间,应当同工同酬。╳

87.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未发生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缓刑期满,刑罚视为执行完毕。╳

88.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有漏罪的,采用先减后并原则进行数罪并罚。╳

89.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采用先并后减原则进行数罪并罚。╳

90.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负责考察。╳

91.在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中,索取或收受贿赂都必须为他人谋利益。√

92.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纪检监察部门。╳

93.在我国,经济犯罪中提起公诉的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94.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批准或决定逮捕。╳

95.贪污贿赂犯罪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

96.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辩护。╳

97.传唤和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98.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99.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

100.我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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