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地方站: 福州 泉州 莆田 龙岩 三明 南平 宁德 漳州 厦门
您的当前位置:福建省公务员考试网 >> 综合基础知识 >> 法律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汇总物业管理

Tag: 法律常识基础知识物业管理 2009-09-21    来源: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05?居委会能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吗?

 

尽管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由居委会为业主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现象,但实际上,居委会是无权为小区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是在政府或者政府的派出机构的指导、支持下开展工作的。居委会不是小区的产权人,既不享有业主的权利,也不必承担业主的义务。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合同发生纠纷时,居委会可以进行协调处理,但不能代替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来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106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沟通业主和物业公司的桥梁,履行下列职责:①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②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③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④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⑤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107?同一小区是否可以成立不同的业主委员会?

 

不可以。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一般只有一个业主大会,因此也就应该只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如果出现多个业主委员会,在行使职能时就会产生纷争。同一小区内后建立的楼盘的业主,可以通过增选或者补选的方式加入到业主委员会中。

 


更多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