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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参考法律常识汇总大全

Tag: 法律常识公务员参考 2009-09-16    来源: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84.如果是出租人死亡,合同还有效吗?出租人的家人可以收回房屋吗?

 

在租赁期间,出租人死亡并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当出租人的继承人继承房屋时,继承人就自动成为新的产权人,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出租人的家人无权收回房屋。

 

85.出租人有权提前收回房屋吗?

 

对于有固定期限的房屋租赁,出租人是否有权提前收回房屋,首先要看合同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出租人就必须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出租人就只好继续履行合同了。但如果承租人利用租赁的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擅自转租、转借、转让租赁的房屋;擅自破坏租赁的房屋、改变结构、改变用途,或者拖欠房租达6个月之久,出租人就可以提前收回房屋,终止合同了。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二百二十七、二百二十四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86.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出租人可以随时收回房屋吗?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房屋租赁的期限,就是不定期租赁了,双方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人也应提前通知承租人。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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