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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四)

Tag: 法律常识公务员考试 2009-08-18    来源: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3. 周某向朋友杨某借钱,并告诉杨某是去南方购买一批走私品,回内地待销完后,分给杨某一笔钱。杨某便把钱交给周某,对杨某应以(   )罪名处罚。

 

A.走私罪   B.行贿罪

 

C.受贿罪   D.走私罪共犯

 

4. 被告人李某,出租车司机,因受单位领导批评,为发泄不满驾车驶入闹市区冲向密集人群,当场撞死5人,撞伤20人。李某的行为构成(   )

 

  A.交通肇事罪   

 

  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

 

  D.故意**

  3.【答案】A。解析:依据《刑法》第155条第1款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题目中杨某明知周某去收购走私品,仍为其提供资金,具备了走私的事前通谋,《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资金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但定罪时仍是走私罪,“走私罪共犯”不是独立的罪名。所以选A不选D。因周某、杨某并非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不符合行贿罪和受贿罪的主体条件,选项BC不正确。

 

4.【答案】B。解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指使用与**、决水、投毒等危险性相当的能够造成不特定多数人死亡或者公私财产广泛破坏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李某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主体,其主观上是故意。而选项A的成立条件必须是过失;选项D必须针对特定主体。因此,选项AD不正确。重大责任事故罪,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题中李某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条件。选项C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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