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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三)

Tag: 法律常识公务员考试 2009-08-18    来源: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 彭某因私仇蓄意杀害韩某。一天在韩某回家途中向其开枪射击,但未击中。这时枪里面尚有子弹3颗,彭怕罪行暴露,遂停止开枪射击,彭的行为是(   )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一般违法行为  D.意外事件

 

2. 孙某纠集王某等5人组成“天龙会”,自封“大龙王”,要王某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大龙会创收。”王某等人在3个月内抢劫6次,杀死1人、重伤3人,劫得财物若干。上述犯罪行为有的孙某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参与抢劫一次,对孙某应如何处理?

 

A.对其所知道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B.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C、对其指挥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D.对其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答案】A。解析:犯罪未遂,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题目中彭某已经着手实施故意杀害行为,只是由于未击中和惧怕罪行暴露而停止继续射击。彭某的行为属于已实行终了的能犯未遂。选项A正确。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形态。题目中王某是出于对惩罚的惧怕而停止犯罪,并非自动停止。选项B不正确。选项D明显错误。

 

  2.【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本题中孙某等人组成的组织符合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犯罪组织。又依据刑法第26条第1款之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依题中孙某在组织中的作用,可认定其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主犯。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进行处罚。可知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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