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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四项措施落实支持林业发展指导意见

Tag: 四项措施林业发展指导意见 2009-08-18    来源: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记者从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了解到,今年5月,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联合出台《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后,作为全国林改最早开展的地区和新一轮林改的首批试点省份,福建准备采取四项措施贯彻落实国家五部委意见,推动林业金融服务体系创新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副行长晏露蓉介绍说,福建省作为全国新一轮林改的首批试点省份,“林权证确权到户”等基础工作在2006年年初已基本宣告完成,目前工作进入以完善产业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配套改革阶段。同时作为最早开办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省份,林权抵押已经得到福建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认可。自2004年办理首笔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到今年6月末,福建已累计发放各类林权抵押贷款64.83亿元,涉林面积980.98万亩。

 

晏露蓉说,目前福建省无论是林改还是林业金融创新都进入了深化阶段,总结近年来福建省林改及林业金融服务的各项经验,进一步加大林业信贷资金投入,不仅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动创新和努力作为,更需要林业融资环境的进一步改善,而这本身也是下阶段林业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此,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会同福建财政厅、银监局、保监局和林业厅共同研究,就下阶段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做好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继续加强林业金融服务。重点围绕当前造林、育林阶段的资金需求及林农关心的贷款手续、期限、利率问题,引导银行业在以下方面主动作为:

 

1.提高林农资金需求满足率。配合政府部门开展“信用村、镇”创建工作,通过扩大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面,满足林农造林资金需求。同时积极探索以林业龙头企业、林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林农增信平台,提高林农获贷能力。

 

2.简化手续。进一步细化各类林业贷款操作流程,合理简化林业贷款手续,鼓励对林农采取“综合授信、随用随贷、周转使用”的资金支持方式。

 

3.延长期限。合理延长林业贷款期限,速生丰产用材林、工业原料林、竹林、经济林和油茶种植的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杉、松用材林、珍贵树种种植的贷款期限可为10年以上。

 

4.合理确定利率。合理确定林业贷款利率,考虑林权担保的风险分散作用,对小额林权抵押贷款,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

 

二是努力发挥财政导向作用。林业生产周期较长,前期投入大,而收益则主要集中在中后期。所以单从某次林业生产资金的循环来看,林业与商业信贷的有效结合点多处于中成林后的生产阶段,因而造林、育林阶段更需要财政资金或政策性信贷投入。如果抛开林业单个资金循环,而从借款人——林农本身的性质来看,也需要财政的有效支持,因为林业、林区、林农等“三林”问题是从属于“三农”问题的。

 

对此,福建省提出:加大财政对林业的投入,并探索改变以往财政资金“撒胡椒面”的传统使用方式,由各级财政划出一块资金,在林区搭建集贷款担保、风险准备、林木收储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林业融资服务平台,通过融资平台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促进林业融资环境改善,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支持林业发展。

 

三是深化林业配套改革。晏露蓉介绍,改革采伐管理制度、完善林权流转市场建设、推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森林保险等是下阶段深化林改的主要内容,也是营造林业良好融资环境的重要配套条件。

 

对此,福建省提出:

 

1.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放活商品林采伐管理,森林采伐限额实行五年总量控制,年度间可以调整使用。在县级森林经营总体规划的框架内,由林业经营者自主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依照方案确定林木采伐限额、采伐时间和方式。同时改变以往采伐按林木蓄积量控制的方式,开展商品林采伐按小班面积控制的改革试点。

 

2.建立规范的林权流转市场。加快健全林权流转服务平台,为林权流转提供信息发布、市场交易、法律服务、政策咨询、变更登记等综合服务。

 

3.推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通过股份合作等方式,组建林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林业规模经营。重点扶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并积极探索森工龙头企业与林农合作经营的各种有效模式,促进森林定向培育。

 

4.发展林业保险。落实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工作,积极发挥财政保费补贴的导向作用,引导林农提高保险意识。积极探索开展冻灾、风灾、病虫害保险试点,构筑林业发展良好外部环境。

 

四是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福建省提出,要构建部门合力,共同促进林改深化,并进一步改善林业金融服务。同时,完善林业贷款统计制度,跟踪政策效应,及时发现问题,予以解决。

 

对如何进一步促进林业与金融协调发展问题。晏露蓉认为,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最大突破在于以林权证的方式,确立了林农对林地及林木所拥有的各项权利,使既往改革中长期存在的林业产权不清、经营者主体缺位等体制性障碍因素得到了有效解决,使林业发展具备了较为坚实的产权制度基础。

 

她说,下阶段改革应重点围绕“林权证”所蕴含的生态、经济、社会等各项价值的完全实现来设计,因为“林权证”价值实现关乎林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和积极性,是推动林业持续发展的核心因素。而其中林业生态价值实现是制度设计的重点,主要原因有:一方面,林业生态价值实现是促进生态保护的关键。林业在生态建设中居于首要地位,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具有特殊作用,由于我国林业多处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财力较弱,保护生态与发展经济是一对矛盾,只有通过市场或公共财政补偿方式实现林业生态价值,才可能改变所在地发展经济过程中的短视行为,减轻生态保护压力。另一方面,林业生态价值实现是促进林业经济发展的抓手,也是破解当前林区信贷资金投入不足的重要途径。林业生态价值实现是对环境保护的一种正向激励,有助调动森林资源保护较好区域的工作积极性,同时通过林业生态价值实现,有助林区归集林业发展资金,增加林业的财政投入,促进改善林区投融资环境,进一步带动信贷和外部资金支持林业发展。

 

围绕促进林业生态价值实现,人行福州中心支行认为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一个是在国家层面探索建立生态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基金。基金主要由国家通过开征生态税或环境保护税的方式进行筹集,筹集的基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用以补偿林业资源保护较好和造林、育林数量大的地区,支持所在地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另一个是探索生态价值的市场化实现机制。可借鉴CDM(清洁发展机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效益市场化补偿机制,即由国家制定一套制度或规则,使企业环境成本内部化,比如额外征收特种环境税等,然后准许企业通过投资于造林、育林,并以取得的森林固碳减排额按一定比例换算后,相应抵扣环境税。除此之外,还可继续推广目前国内已经出现的流域上下游水文交易模式,通过林业产业链上下游之间的自主协商,实现生态效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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