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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之刑事诉讼法专题

Tag: 刑事诉讼法公务员考试 2010-07-06    来源: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一、重点提示:
  (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诉讼与诉讼主义、刑事诉讼及其特征、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内容、刑事诉讼程序的意义。
  (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方法和体系: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刑事诉讼法学的学习和研究的方法、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
  (三)刑事诉讼基本规则:法制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独立行使刑事司法权原则、审判公开原则、诉讼经济原则、权利保障原则、辩护原则、利益规避原则、及时性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规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四)刑事诉讼证据:证据概念和基本属性、证据制度的类型。
  (五)侦查程序:侦查的概念、特征和意义、侦查主体与侦查客体、侦查模式、侦查监督、侦查的发动和终结、侦查行为
  (六)起诉程序:提起公诉、提起公诉的条件审查起诉决定起诉和案件移送公诉的变更、自诉的原则、自诉案件范围、自诉人及其权利义务。
  (七)审判程序:审判原则、庭前审查活动、审判方式、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
  (八)再审判程序:再审判程序的概念及特征、再审判程序设立的理论依据、上诉审原则、上诉审的提起及审理、生效判决再审。
  (九)执行程序:节各种刑罚的执行、变更执行的程序。
  二、相关内容:
  (一)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三)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四)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与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言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五)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六)刑事诉讼法中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七)刑事诉讼法中的期间、送达: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八)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1、立案: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2、侦查: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3、提起公诉: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九)审判:1、审判组织: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2、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3、第二审程序: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4、死刑复核程序: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5、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十)执行: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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